海关关于个人自用药品入境和通过邮件快递入境新规定
个人邮寄物品入境的规定请查看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公告,文件规 定,"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,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。个人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”。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: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 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 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"
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: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(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)进行相应调整,现予以公布,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。
进口税税额=商品价格*进口税税率。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,海关可另行估价或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。
邮件关税税率请点击下列网站:邮政关税税率
根据目前卫生部、食药监局及海关相关规定,个人邮寄或快递药品进境,主要要求如下:
一、当事人应该提供医生开具的处方原件及复印件,供海关现场进行验核和留存,一份处方只能办理一次海关手续;
二、个人邮寄及垮地入境的药品数量应以医生开具的有效处方作为依据,海关将根据合理自用原则进行审核;
三、个人邮寄包裹应符合海关规定的快递包裹限值,对来自日本的快递,单件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。